2013云南公务员面试辅导:污染环境岂能交罚款了事(2)
2013-07-01 16:10 云南人事考试 来源:未知
环境监管失职将被问责
“两高”的重典治污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同与赞誉,还有专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更大的进步的是相应地降低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防渎职犯罪,若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将问责官员。
“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
韩耀元介绍,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了8种应予立案的情形,此次“两高”的《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2条进一步严密了法网,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韩耀元表示,近年来,最高检察院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最高检察院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8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严肃查处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 2012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该案例强调一些实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与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要求,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修订进展大
被舆论称为“最严司法解释”的此次“两高”行动,让公众对中国未来的环境形势充满期待。
更让人高兴的是,6月26日,环保骨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这一重要法典的正式出台日益临近,意味着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更趋于完善。
据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其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近年来,修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去年8月下旬,《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经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如今环境保护法(草案)形成了一些新的突破,比如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对其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意味着罚款有望突破100万元的最高纪录,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相较于此前对环保部门官员原则性的罚则,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等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环保法草案的这些规定也是官员环保问责制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突出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
不少专家坦言,期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时,能够非常明确地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进行环境绩效考核,将环境绩效与政府官员的升迁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这样,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我国的环境状况才有望真正得到改善。
(编辑:云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