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6 17:07:40 昆明华图考试网 http://kunming.huatu.com/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1.【答案】B
【解析】C项,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乙一开始虽是受到了胁迫,但后来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已经不属于胁从犯。而乙在盗窃中实施望风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手段进行抵抗,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答案】B
【解析】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所以A项中的执行机关表述错误;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所以B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为监狱与公安机关,所以C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所以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中的假释。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本题中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不能被假释。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5.【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由此可知,死缓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是过失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孙某虽然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但是由于成立的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是过失犯罪才能成立。两年死缓期间,只有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甲在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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